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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怎么做?

编辑:新乡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4-02-21

答: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在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款。那么如果不能重新取得有效扣税凭证时,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追缴的税款,是否可以加收滞纳金呢?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中对此有了明确: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三、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在实务中一直是有争议的。对于此问题,老顾的个人观点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但是针对这个票据对应的业务支出,纳税人能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足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的,这个业务的支出应该准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什么情况下,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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